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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类型?

1、理性平和型

这类辩护人的风格是稳健理性,庭审中一般不会说出格的话、做出格的举动,对待案件态度认真严谨,善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与法律问题,提出的问题比较理性中肯,即使是提出有争议的观点,也能够合理地提出依据并阐明,逻辑严密。他们的特点往往是非常认真,你没有注意到的细节问题,他会投人大量精力去研究。

2、高傲自满型

这类辩护人对自己的执业素质和辩论水平是很自信的,或者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曾经有过比较辉煌的胜诉经历,有一定的辩护实力和经验,往往不把公诉人尤其是年轻的公诉人放在眼里,对合议庭不够尊重。这类辩护人的弱点是太需要别人的尊重,稍有触动可能会失去风度;凭经验辩护,自以为是,对一些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了解掌握不够等。

3、激昂煽情型

这类辩护人法庭上情绪比较高涨,富有激情,语言有气势,喜欢使用一些有煽动性的语言,或夸大被害人的过错,或渲染被告人的可宽恕之处,所提出的辩护观点,因为基本上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带有片面性。

4、虚于应付型

这类辩护人责任心不强,对于案件材料不熟悉、不研究,基本上靠在法庭上应付几句交差,但有时却大言欺人稍微不注意就会被他蒙蔽。

5、咬文嚼字型

这类辩护人喜欢挑毛病,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措词造句方面爱挑小毛病,纠缠于个别字词的含义;对于卷宗材料中语意模糊的证据故意弄乱其含义,企图乱中取胜。

6、强加于人型

此类辩护人不顾法庭调查中证据的情况,直接将自己的观点加之于辩论中,如法庭调查阶段明明根据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在作虚假供述,辩护人却仍然设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证实某份证据是虚假的,或其所举的证据是非法取得,不能作证据使用的.却在法庭辩论中仍然用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强加于人。

7、强词夺理型

此类辩护人喜欢抓住某些枝节问题做文章,只要对被告人有利,无论怎样牵强附会都硬往被告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或者无罪上拉,如受贿案件中会提出所收受的贿赂是他的劳务费、贪污的公款是他应得的报酬等。

8、攻其一点型

此类辩护人只要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就可能抓住不放,通过否定一点,不及其余来否定全部事实证据。如发现侦查卷宗中讯问、询问笔录存在雷同问话现象,就指责侦查人员编造证据、指供诱供,进而否定全案证据

9、卖弄理论型

这类辩护人一般学历比较高,有的本人就是高校的教师,对于刑事法理论比较熟悉,对于一些前沿性的问题有所涉猎,在辩护中往往爱谈理论,甚至将一些有争议的理论拿来作为辩护的理论依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由于此类辩护人可能是知名学者,或者对理论相对熟悉,甚至是公诉人的大学教师,一些公证人,会发怵。

10、“死磕”型

这种类型的辩护人的基本特点有人总结过,有人归纳了“正常律师转向‘死磕派律师’之秘籍” ,其中“秘籍之八”:“进入法院开庭阶段,不论有什么理由首先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不回避就是不依法审判,要是万一真的回避了,上来的合议庭继续申请回避,该方法一直用到不能再用为止。其次,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也不能做有罪辩护,无罪辩护那是肯定的。什么鉴定报告啊,口供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统一口径,统统不认。理由就是证据来源不合法,具体哪里不合法那个不用说,反正我说不合法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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