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危险物质一般是指带有爆炸性或者放射性、毒害性等的物质,但要注意,这里要求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若行为人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扰乱,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侵犯的公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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