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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