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羁押审查程序是提出申请,然后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
1、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2、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3、结案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积压这种情况的话,他由于对他人的自由做出了非常明显的限制,而且是我们宪法当中所保护的人身自由,所以他在其他必要性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个非常严格的审查,审查过程当中是包括一些书面方面的建议材料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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