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缓刑是否可以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
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没犯事的不再执行实刑,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考验期内犯事,则撤消缓刑执行刑罚,按判决时间执行,考验期不能折抵。
为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后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抵刑期就是把之前所被拘留的日子会在正式的判决之后而减去,不管是被管制还是被拘役以及被判有期徒刑都是可以实施此行为的,但判决的情况不同所存在的抵刑期日期就会有所不一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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