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是适用情形不一样,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二、酌定量刑适用
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与法定情节相同,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对量刑结果影响的性质是不同的,其中,从宽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从严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严处罚的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所以,准确认定具体酌定情节的性质,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同一案件中所具有的酌定情节,往往是多方面的,既有从宽情节,也有从严情节。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就是要求客观、全面地分析、掌握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的所有情节,从而为正确量刑奠定公正、合理的基础。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前述表明,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法定情节,又有酌定情节的条件下,注意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作用,保证法定情节适用结果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本着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决定情节的适用。
4、公正适用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由法官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因而,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酌定情节的这一属性,并非表明法官可以随心所欲、不受制约地决定酌定情节的取舍和适用结果。任何法官都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制约下,公正、合理地适用酌定情节,准确裁量刑罚。
大多数刑事犯罪活动其实是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相结合的,比如法定量刑的规定是三年到七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到底判几年就是由法官酌定的。特别是法官必须要把握好酌定量刑,法官的酌定也不是无法可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是法官想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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