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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京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南京市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江苏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适用范围是整个江苏省。关于这个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南京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二、妨害公务罪抗税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以成为其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身份,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以暴力、威胁方法参与抗税,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不是抗税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备抗税罪主体资格的人员如果唆使、煽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的,可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执行税收征管活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存在竞合部分,按法条竞合理论,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一般适用特殊法条,即以抗税论处。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都属于故意,但两者之间的故意内容却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有意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依法执行职务,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行职务而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因此,一般来说,在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的场合,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应以抗税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市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详细内容介绍,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妨害公务罪抗税罪之间的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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