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异地羁押时间是计入刑事拘留期限的。该临时羁押时间(即抓获时间)会在起诉意见书及侦查终结报告中反映出来,而有经验的警察办理案件时一般会注意加快办案速度,尽可能的将异地羁押时间、交接时间等包含进1个月的延长拘留期限或2个月的侦查期限内。
二、相关注意事项是什么
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区别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属性之一。
“异地羁押”并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异地羁押”从来就不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也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因此,异地羁押必须建立在拘留的基础上,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
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羁押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有异地羁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
说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是应该。
犯罪嫌疑人在逃窜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选择外地省市进行躲藏,一旦在异地被抓获,候审和羁押回本地的时间将会记入到刑事拘留的期限内,不过这个时间是没有固定的限制和规定的。如果异地羁押的时间长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那么时间需要按照刑事拘留的时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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