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幸因为一些事件进入看守所或者让自己受到损失的犯罪分子进入看守所,那么接下来的流程是什么样子的呢?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公安局应该对嫌疑犯被抓起拘禁后的一天内进行盘问和审查,如果发现该人并没有犯罪且符合不再拘留的条件,应填写“释放通知书”,将通知书移交给看守所,看守所在受到通知书后应当场不耽误地还被拘禁者的自由,不再拘禁其人。
如果通过盘问发现该犯罪分子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局有责任将事情提交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领导。领导对案情批审和准许后,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1)如果犯罪分子还在拘留有效期的,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批准逮捕手续,等手续下来后,可立即实施逮捕。
(2)不用逮捕但是需要承担刑事后果的罪犯,在取得取保候审资格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可立即起诉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会有1个月的时间对起诉进行核实、核查。如果是十分严重或者复杂的案子可以有1个半月的时间。另外,检察院在核实核查后发现不能定罪,可以命令公安局进行第二次审理和查办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使用特殊的方式和强制路径。每次最多可有1个月的时间。
(3)如果在拘禁有限期不可以完全将案情盘查清楚,可在取得取保候审资格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对嫌疑犯进行进一步的盘查。一般情况下,公安局最多拘禁37天,一般逮捕后2个月是正常盘问侦查时间(特殊情况应另当别论)。
(4)在盘查期间如果受害人对嫌疑犯不再起诉,公安局应填写“释放通知书”,将通知书移交给看守所,看守所在受到通知书后应当场不耽误地还被拘禁者的自由,不再拘禁其人,签发证明其不再有被拘禁的权利。
(5)人民法院在审查和处理公诉时,应当在审查和处理案件的2个月(最多3个月)内进行宣布和判决。如果嫌疑人可能会被宣布死刑的,又或者除了刑事犯罪还有民事诉讼的,可以有3个月的审查和处理期。
(6)如果以上最长时间还是不能将案情进行宣判,已经是十分重大的难以决策的情况,可能会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继续用更长的时间继续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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