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8、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 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13、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1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
1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窃取财物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21、盗伐森林、林木罪——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
2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排除累犯)
26、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27、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2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包括过失)——战时从重处罚。
对于刑罚中的从重处罚,规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一般是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但同时也要注意,从重处罚不能超出法定刑的范围,否则的话就变成了加重处罚,而并非从重处罚。另外,在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时候,只只能是对其适当从重,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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