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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缓刑的判决书是什么

社区矫正缓刑判决书的拿取

执行通知书不用服刑人员自已去拿,应是判决的法院送达给司法行政机关。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一老年妇女(另案处理)假扮尼姑窜至位于本区王家河街群益村村民胡某家中,以帮其消灾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提供现金等物品用于“做法事”,被害人胡某将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交给被告人章某某包在“做法事”的黄表纸内,后被告人章某某等人趁被害人胡某不备之机,采取调包的手段,将包裹于黄表纸中“做法事”的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和黄金手链一条盗走后逃离现场并予以分赃。

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价格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9039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胡某退赃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被告人章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在庭审中没有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社区矫正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求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的普法工作有着基础性的推广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的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存在一些不必要的疑问,因此一旦发生此类问题,最好是求助于有关的司法部门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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