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行为,必须为刑法严厉打击。那么,放纵走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刑法第411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信,所以必须对该行为严厉惩治。关于放纵走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若还有不清楚的,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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