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可以向哪些单位和个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自首: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动向上述单位和人员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都算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怎样做才算自首?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自首:
1、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6、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7、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8、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9、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0、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事实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能极大少判刑,至多甚至可以免除刑罚。要是涉嫌犯罪的,最好就自首,倘若心存顾虑的,也可以找个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后,再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