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其他不可能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无期徒刑在特殊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一般刑犯在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一) 罪犯在服刑的时候,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患了很严重的疾病,需要监狱外更好的就医环境的情况下,法律是允许罪犯进行保外就医的。
(二) 罪犯是一名女子,并且在监狱服刑期间需要进行生产的情况,或者是刚生产不就,新生儿需要哺育的情况,是允许孕妇到外面进行生产和哺育孩子的。
(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罪犯在狱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了,只要警方通过调查,可以确定罪犯在外面接受刑罚执行的时候不会危及社会,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
但是上面的三种监外执行的情况主要是适应于罪犯是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犯了重罪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就只有罪犯在满足上述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必须是以为确实需要保外就医进行生产和哺育孩子的孕妇才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其他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律不得申请监外执行。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