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以下三种:
1.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捕,是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具有法定不追诉情形的不批准逮捕。对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亦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是:
(l)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证据和犯罪事实均未达到批准逮捕所要求的程度,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谓证据不足,是指案卷中现已收集到的证据不能够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
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有如下情形时可不批准逮捕:
(1)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2)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①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③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④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⑤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⑥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⑦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3)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阐明理由,同时填写《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以后,需要做出批捕或不准予批捕的处理意见,同时在下达意见以后需要和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是需要补充的话那么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补足证据,然后公安机关会再次申请批捕,注意公安机关只有两次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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