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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不予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不予批捕条件有哪些

1、涉案人员实际并不构成犯罪的。

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同时结合《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进行衡量,发现不可能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涉案人员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1、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3、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犯罪分子是否会被批捕,需要由检察院来决定,而检察院在决定逮捕的时候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是会下达批捕通知书,当然如果符合不予批捕的情形的话,那么也会下达不予批捕的通知书,比如说涉案人员实际上并没有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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