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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关押对象有哪些人?

一、监狱关押对象有哪些人?

监狱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1、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根据《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3、《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4、广义的监狱制度是指与执行剥夺自由刑有关的一切方法和制度,如监狱内的监禁,戒护、教育、感化、劳动、生活卫生、医疗、赏罚等;狭义的监狱制度仅仅指监禁和监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

1、"监狱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3、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4、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 人民法院应当将对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罪犯的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监狱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如果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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