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不管是哪一种条件下,仅仅是可以指定居所,并非是应当指定居所。尤其是针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话,那么也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此也不能随便的就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