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被批捕后能释放吗?
批准逮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还能放出来。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根据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进行变更强制措施。
《刑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对于一个犯罪人员来说几乎是没有什么可以放出去的情况,但是如果在侦查其间确实发现有些证据还不够清楚,而且也不能证明案件是犯罪人员所为,那就是有机会放的,因此,在所有案件面前只讲证据,不讲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