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地址:
公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系申请人之夫(妻、父、 母、兄、弟、子、女)。
地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 XX 岁,XX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XXXX年×月××日被XXX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第××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系申请人之XX 。X××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X××若被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 担任保证人。保证人 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监督被保证人X××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遵纪守法;2、保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注:
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