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刑诉取保候审中人保和财保没有先后顺序,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属于二选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在出去之后,还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的,具体如下面所示:
(一)如果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一般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是关系一个人最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更换变动的,一定得跟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取保候审的人是还有诉讼傍身的,所以如果有传讯的话必须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被取保候审获得自由活动的人不得进行干扰的,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会导致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还需要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司法机关既然犯罪嫌疑人交保证金又让提供保证人的话,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合法的,人保和财保并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分,理论上是二选其一,但大多数的情况其实都是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司法部门来决定的。比如,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的时候,可能就会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保证金或者说提供保证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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