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这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需要,不能一概而论。
手机通话监听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的措施之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除此之外的人员的手机通话监听是非法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我国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监控,是否会进行监控,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的需求。事实上,未对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之前,公安机关也有可能已经对嫌疑人的手机进行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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