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有两类人,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会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由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此类强制措施,将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将继续对本案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也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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