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XXX,女,35岁,汉族,XX省XX市人,住XXX,系立功嫌疑人XXX之妻。
被请求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XXX,男,36岁,XX省XX市人,住XXX。请求事项:对
立功嫌疑人XXX因涉嫌消费、发卖伪劣产物一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XX区公安局
刑事扣留,现关押在XX区望守所。请求人以为,被请求人身材欠好,且在涉嫌消费、发卖伪劣产物一案中,系从犯,有可能被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并愿依法缴纳保
障金。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则,特为其提出请求,请予核准。
此致XX区公循分局治安年夜队
请求人:(具名)XXXX年X月X日
(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是针对刑罚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担保人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这两个条件都符合才能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当然,在进行取保候审,仍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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