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已经陷入“牢狱之灾”,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着急,经常病急乱投医,寻找并不靠谱的“捞人”方法,被骗的案例五花八门。
其实,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不同阶段,申请递交的单位、申请的事由、名称并不相同,本文对不同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及作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含义,但顾名思义,取保候审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办案单位有条件的同意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机关外等候审判,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妨碍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均有权主动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证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条件的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既能够有效束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接受法律审判,又能最大程度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兼具诉讼保障、诉讼效率、人权保障功能,是现代社会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典型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功能。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基本程序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由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阐明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3)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
如果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会通知保证人到场签署保证人责任书及相关承诺书;
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会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保证金缴纳的方式;
相关人员需到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三、不同刑事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及条件我国司法机关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应的办案单位分别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在三个阶段中,办案单位均有权决定或者按照相关人员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但不同刑事阶段办案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和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在不同阶段中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有针对性的调整。
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
公安机关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如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并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的,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申请》,由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批捕进行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查机关相关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审查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应当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审理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审查:
(1)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四、国内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促进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历史、人文等等原因,国内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不清晰、审查期限不明确、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具体实施不规范、救济程序缺失等等诸多问题。
建议进一步细化各刑事阶段使用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如明确规定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审查标准和评估依据;
减小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化,增加“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
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审查行为,建立明确的救济程序,对个别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消极审查、拒绝审查、恶意刁娜申请人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严肃处理,保障取保候审制度的有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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