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才被排除在取保候审之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为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作出,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保证人担保形式;二、保证金担保形式。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机关时,应将有关的法律文书、案由、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材料一并送到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材料移送到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专人对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定期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1、与本案没有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担保人在取保候审人的取保候审人期间,不愿意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转来的申请后三日内责令取保候审人重新确定保证人,如果保证人违反规定,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规定的行为,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人以保证金形式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违反有关规定,应没收其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应视情节、后果作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地或逮捕的决定。在取保候审届满时,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应退还保证金,同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另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就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而并不是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了拘留或逮捕措施的,就一定可以申请获得取保候审。如果不在适用范围内,自然提出了申请,最终也是不会得到批准的,这点还请大家多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