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主要是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的,而进行伤残鉴定,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完成。对于不复杂的鉴定,从受理到出结果大概一个月的时间。当然, 受害人拿到鉴定书,表示不服的,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申请复议等方式维权。那么,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有哪些?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二、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应该到哪个机构?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是伤残鉴定中,受害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维权是手段有三种,其中常用的是申请重新鉴定。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理由必须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原鉴定过程不合法、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适用标准有误等。申请重新鉴定原则上不能找原来的鉴定机构,应该通过上级鉴定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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