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司法鉴定必须拿原件吗?
在缺少原件证据的诉讼案件中,不能用复印件作为证物进行司法鉴定。证据是审判案件的核心要素,因此法律中对案件证物具有严格的要求。平常生活中应注重对材料原件的保护,以防止原件证物缺失而在诉讼中造成的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司法解释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认定证据链是否成立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适格的证据;
(二)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形成牢固的证据链,从而被认可。
二、若司法鉴定所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效力问题
违法。笔迹鉴定需要的检材包括:鉴定笔迹的原件、鉴定笔迹之前的笔迹原件、鉴定笔迹时在鉴定机构或者法院监督下被检验人写的笔迹的原件(一般都是在以上两个机构摘抄报纸)。
鉴定之前的笔迹无法提供的可以免去,但是以上两个检材是必须的,缺一不可,否则鉴定机构是不会给鉴定的。因为复印件无法体现书写者的笔力和连贯度的。如果用复印件鉴定了笔迹的话,完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鉴定是需要双方在场,公开抽取鉴定机构的,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必须是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的。如果违反以上程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申请笔迹鉴定时需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经过双昂当事人进行质证后提供鉴定相关样本,在鉴定机构受理了鉴定申请后即可出具鉴定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的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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