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对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是必须的吗?
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并不是必须要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对笔迹鉴定结论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鉴定有失事实的,可以向上级司法部门投诉。经核实后可撤销该鉴定结论书。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不管是伤残鉴定,还是笔迹、录音等证据的鉴定,相关当事人若是对这些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若是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才对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鉴定工作者出庭质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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