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缺损司法鉴定标准
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智力残障等级越高,生活自理能力也就越差,也就是说当智力残障等级达到一定的标准的话,那么该当事人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对于该当事人的行为就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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