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笔迹鉴定,建议当事人最好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到时候会给笔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笔迹鉴定过程中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的这个问题,到时候鉴定机构会通知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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