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
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
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
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司法鉴定的服务领域逐步向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各种纠纷解决活动等领域拓展。如2013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是医学问题,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允许医疗机构去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而把这个任务给了具有第三方中立法律地位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患者权利的救济。
随着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今天的司法鉴定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原理、知识和方法、手段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制度既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既是一种诉讼参与活动,也是一种为诉讼服务的科技实证活动。因此必须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的第三方法律地位,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鉴定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才能保证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才能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当中,具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既证明了案件的事实,又是证据的一个鉴定平台,通过司法鉴定能够取得证据,这有利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基本权益。还有一方面就是通过司法鉴定,能有助于我国公检法机关破案,尽快的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才有助于我国公民和社会的正常发展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