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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我们所说的司法鉴定就是在诉讼过程之中,当事人有一些专业上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而在此时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处理,这是由当事人或者相关的机构先提出申请,然后再有法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那么司法鉴定不受理个人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法律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代理。
(1)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2、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司法鉴定不受理个人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阅读了以上的文章,在个人申请司法鉴定方面会有很大的帮助的,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诉讼的过程不同,方式也就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想知道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