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较难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在寻找犯罪嫌疑人方面存在困难时,会选择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推进司法程序,针对此种现象,我国各地国家机关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济宁市也不例外,生活在济宁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济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一旦案件事实不明确,造成法官的判断障碍,那么司法鉴定就是帮助当事人澄清案件真相的最有力武器。济宁市司法鉴定对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严格要求,恰恰也是力图使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服务的最近啊证明。在进行诉讼过程前,最好做司法鉴定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可证号: 370802050
机构负责人:王克勤
住 所: 济宁市济岱路1号
邮政编码: 272051
电 话: 0537-3165629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王克勤 宫玉祥 于兴旺 苏中华 刘汝琴
陈景清 赵万利 刘 华 曹中昌 王年生
陈 宏 张金响 王玉革 周玉萍 李玉娥
谢传革 靳士立 张传芝 王爱荣 王 彬
许可证号: 370803078
机构负责人:张林伟
住 所: 济宁市市中区济安桥北路92号
邮政编码: 272041
电 话: 0537-2174303
业务范围: 法医物证鉴定
张林伟 张 娜 孙敬红
许可证号: 370804100
机构负责人:苗树森
住 所: 济宁市红星中路18号
邮政编码: 272000
电 话: 0537-2100186
法医临床鉴定:
孙士虎 李绍乾 张维碧 刘美善 吴玉荣
路则显 蔡绪谦 时培礼 刘恒元
法医病理鉴定:
张维碧 崔 文 王 旭
文书鉴定:
赵成仁 卓同来 周广存
痕迹鉴定:
周玉柱 陈向刚 范天鹏
许可证号: 370805125
机构负责人:苏宝林
住 所: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健康路83路
邮政编码: 273200
电 话: 0537-4231376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张 琪 杜长洲 陈 瑛 徐端亮 沈青之
顾钟瑛 苏宝林
许可证号: 370805142
机构负责人:黄炳辉
住 所: 嘉祥县城建设路
邮政编码: 272400
电 话: 0537-6804173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法医病理鉴定(组织学检验除外)
法医临床鉴定:
付民奎 黄尊显 黄炳辉 钱文立 陆书清
法医病理鉴定:
付民奎 钱文立 陆书清
许可证号: 370805147
机构负责人:盛遵启
住 所: 微山县文化街
邮政编码: 277600
电 话: 0537-8256665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李玉亭 李 伟 张绪迎 赵厚臣 李启生
法医病理鉴定:
张绪迎 赵厚臣 李启生
许可证号: 370805148
机构负责人:鉴敬仁
住 所: 鱼台县湖凌一路东
邮政编码: 272300
电 话: 0537-6225360
法医临床鉴定:
鉴敬仁 王守军 杨家奎
法医病理鉴定:
鉴敬仁 王守军 朱卫东 刘念斌 王兴东
许可证号: 370806230
机构负责人:梁永熙
住 所: 济宁市市中区西门大街
邮政编码: 272137
电 话: 0537-2339581
梁永熙 朱 伟 梁兴江 杜 文 吴广卫
许可证号: 370802052
机构负责人:李志文
住 所: 济宁市供销路41号
邮政编码: 272049
电 话: 0537-2397159
司法会计鉴定:
李志文 孔祥勇 孙 欣 卜凡华 王衍堂
李 晖 房照刚 李志平 陈 慧 唐 红
刘 静 翟胜文 赵 波 卓 琳
资产评估鉴定:
孔祥勇 卜凡华 翟胜文 赵 波
许可证号: 370802054
机构负责人:张 军
住 所: 济宁市供销路41号
邮政编码: 272049
电 话: 0537-2387157
邹 新 张 军 杨 垒 张 腾 姚淑玲
李俊峰
许可证号: 370802053
机构负责人:冯 伟
住 所: 济宁市供销路32号
邮政编码: 272000
电 话: 0537-2395129
冯 伟 赵 芳 苏存学 张来义 孔 莹
朱姝敏 刘秋杰
许可证号: 370805118
机构负责人:陈尚华
住 所: 济宁市红星东路135号
邮政编码: 272017
电 话: 0537-3168791
陈尚华 曹 平 张勇涛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济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行为、维护各方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适宜于济宁当地的基本民情的规范。当事人在提出鉴定申请前,需要确定鉴定的内容。然后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继而才能向确切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