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司法鉴定书的规定有哪些
指纹鉴定书
(××)×公刑痕字第8号
××××年×月×日,本县××街一居民户被盗案,现场勘查时,在屋内一口箱子上提取了罪犯的掌纹一块。同年×月×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察员钱××送来嫌疑人曾××(男,30岁,织布厂工人,住该厂职工单位宿舍105号)的指、掌纹各一份,要求检验现场提取的掌纹是否与曾××的指、掌纹相同。
经检验:被盗案现场箱子上提取的掌纹,纹线清晰,系为左手掌所遗留,经与曾××的左掌纹对比,掌纹流向及特点均相同(见对比照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指纹司法鉴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利于自己权益维护,因为有关的部门会采取其中的分析,作为案件解决的重要证据,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进行运用,这样自己权益保障在实际的情况中就会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其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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