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流程是:申请人递交材料;中心进行受理;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想要对精神障碍进行鉴定可以向司法鉴定机关提起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中心一般会进行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精神障碍疾病做出最后的判断并开具相应的报告,如果对于该鉴定报告有争议,还可以在接到报告的同时进一步向中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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