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行政强制执行生效不可以上诉,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不能起诉,但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知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道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内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实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是不能直接起诉的,也应该向上级行政单位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有争议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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