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裁定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护律师。根据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证据不确实、证据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解释可以看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客观要件有三:
1. 针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3.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其主观方面要求是:明知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主观是故意的。
纵观本案庭审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抗拒执行的故意,也无抗拒的行为
首先,**市人民法院(2004)磐民一初字第716号判决送达后,**对判决采取的是积极配合的态度。
1.判决生效前,被告人已经还款1万元。
2.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千方百计地要将企业整体租出、卖出,用以偿还债务。由于债权人的催促,财产被法院查封使企业整体卖出的计划落空,导致被告人无力偿还。
3.判决前,被告人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债权人贷款,也是偿还债务的积极举措。
4.房屋动迁后,被告人提出将回迁房一分为二,遭到拒绝。债权人要求将回迁房全部归自己所有,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
5. 整体租出、卖出想法落空后,被告人变卖财产偿还1.5万元,也表明了其主动配合的态度。
其二,**市人民法院的(2004)磐执字第432号裁定书做出后,**始终认为该裁定与法律规定不符,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此,也提出过异议,但该异议没有受到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所以该裁定不是依法做出的,**坐落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所有权不能转移到申请人名下。
**回住自己住房的行为,是基于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并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家系低保家庭,全家3口人月享受低保金共计210元,动迁期间,**靠亲属帮助承租别人的住房度日,如果无人帮助,仅靠其家庭210元的低保金,一家三口的生活都是问题,如何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中,如果执行了房屋补偿金,或者依裁定将鼎丰301室抵顶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将面临严重的问题,这与安定、和谐的社会要求、与我国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三、被告人的行为无“情节严重”的事实
首先,**的行为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所规定的例举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是没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首先,被告人所拥有的**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是张**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仅从房产登记制度看,**的确有两处住房:一处是***室;一处是前排楼房。但是,***室却是**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理由如下:
⑴**已经于1999年3月18日将前排楼房卖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就是说:前排楼房产虽没过户,但**与**于1999年3月18日所签到的协议是有效的。此时**要反悔就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购房款,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⑵**如果反悔要搬回前排楼房,除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必须征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或者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是在1999年3月18日与**签到的买房协议,那时张**尚未向***借款,**当时也不可能预料到后来的借款行为,因此无过错可言。
既然**无法回到前排楼房,那么鼎丰301室就是**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可见,**市人民法院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抵债违反法律的规定。
⑶**无力偿还***的借款是违约行为,如果**再毁约就又发生新的违约责任。
其二,被告人房产外的家庭财产及其投资的财产中,除一部分已经变卖还债外,剩余财产中均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
可见,本案被告人**是没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第716号民事判决,而不是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充分、全面的证据证明**主观上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因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谢谢诸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
2008年7月24日
拒不执行是指我国的相关法院在判决后,无法进行判决时引发的相关案件。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聘请相关的律师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辩护。我国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关的判决。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