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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吗?

一、开庭前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吗?

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具体内容有:

(1)准备证据原件,便于开庭进行证据真实性质证。

(2)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或复制证据复印件或者副本,另外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套证据复印件。

(3)准备证据目录:明确证据编号、证明目的、并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

(4)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庭作证。

(5)录音录像证据:需要自带(或提前沟通好由法院准备)证据播放工具,准备录音录像证据文字整理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开庭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司法判决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对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还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情况来准备,辩护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辩护意见来准备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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