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的门槛也不断提高,迫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提高了。审判质量上去了,当事人申诉自然就少了。
2、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审判的周期性长是造成抗诉案源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实践中,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通过阅卷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后,法院却坚持不改的情况时有存在,使得案件的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另外,抗诉案件在法院的再审周期长,让案件当事人苦苦等待,如果出现该改未改的再审结果,这不仅使申诉人望改兴叹,也会对以后其他有求申诉人受到影响,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抗诉案件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发展到21世纪,在国家开始进行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的今天,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广大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情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2、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性错误,即对案件进行实体评判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相适应的。
(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必须要谨慎,要公检法部门联合处理。如果检察院通过复核,发现法院的判决书有误,在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及证据方面有错误,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法院抗诉,对于这样的要求法院不能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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