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公民由于何种缘由,受到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侵害都是需要在现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对于超过期限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再受理。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起诉的期限,是由刑事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检察院在接收到诉讼申请时,会进行简单的判断,看是否在诉讼期限之内。
一、刑事诉讼法起诉的期限计算方法
㈠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㈡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㈢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㈣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刑事诉讼法起诉的期限计算分类
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㈢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㈣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三、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当然,若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主体自愿承担责任,司法机关也不会进行制止。不同的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只有在实施时效之内的,司法机关才有可能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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