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1、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5、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7、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律师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8、在辨认笔录上肯定要求辨认人和其他参加辨认的执法机关人员签字,比如辨认过程当中还有见证人和侦查人员在场,那么这些人都需要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的。尤其是作为辨认人,在辨认的过程当中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识胡乱辨认,对于辨认的结果,辨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辨认笔录上要求辨认人参加辨认的执法机关人员签字,辨认过程中有见证人和侦查人员在场,需要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的。作为辨认人,对于辨认的结果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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