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二、哪些情况下应当自行回避?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3、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综上所述,检察人员除了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情况要回避,在任职的时候也有回避要求。检察人员存在直系血缘关系或者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检察院任职,不得同时担任检察院的检察长及副检察长等职务。检察人员回避,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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