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部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
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根据最高检《工作规定》的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开,并对公开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实施结果上看,文书公开率并不高。部分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点击公开本院的终结性文书,一些发给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公开复核的法律文书,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不到《工作规则》中的公开标准。致使现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的信息内容少,进度慢。案件信息公开具有片面性、滞后性。
2、制度不健全,公开标准难界定
根据《工作规则》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布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公开中,“重大、敏感案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发布”,如何界定社会影响、是否受到社会关注,何为典型案例,重大敏感案件的具体范围、认定标准,都需要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3、法律文书公开多侧重于形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都必须依托法律并能以理服人。目前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多为结果性的文书,多侧重于处理结果的告知,涉及事实、法理的部分却很少,这样难免使文书公开有“走过场”之嫌,文书公开的意义大打折扣。
4、缺乏相应的舆情审查及舆情处理机制
法律文书及重大案件信息上网,满足了更大范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少数信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此外,某些法律文书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如存在用语不严谨、标点错误等可能会被网络、媒体放大,从而会给办案人员甚至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相应的舆情应对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刑事案件,然后对犯罪嫌疑人量刑,通常情形下,刑事犯罪的主体,只要其犯罪时并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并且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并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国家机密泄露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在审理之后,就会进行信息公开。
延伸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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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