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拘留之后,如果查明真相,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真正的额犯罪人,那么这时候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解释是什么?再次法律中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一起来了解看看。
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刑诉法释放条款有哪些?
《刑诉法》第25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现不应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就要尽快释放被逮捕的人。释放的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发放的通知,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此次判断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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