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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审无罪的辩护词要如何写?

寻衅滋事罪一审无罪的辩护词要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xx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于2005年8月2日随意殴打被害人刘**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xx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认识的,并且被害人刘**还曾经欧打过被告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对于此次行为按照一般的伤害处理更为适宜。

其次,被告人尹xx于2004年11月1日,参与的**舞厅殴打梁-泉案中,被告人尹xx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在J,J舞厅案中,同案人柴*被严重刺伤之前,被告人尹-柱就已经知道,同案犯已经有人滋事,但是其并没有参加(同案人*的讯问笔录00079)。而是在同案人柴*被严重刺伤以后,被告人在误认为是被害人等人所为,当被害人持啤酒瓶追出舞厅时,才对被害人进行的殴打。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参加了此次犯罪,但是其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罪过方面明显较底,在刺伤他人之前是经过思想斗争的。

第三,被告人尹xx是初犯,偶犯。犯罪时刚刚年满16岁,犯罪后能够虚心接受父母的教导,与社会不良少年断绝来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能够迷途知返。并且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尹-柱将被害人刘*虎打伤以后,积极进行了赔付,得到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同时被害人的母亲也向法院恳求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相关文件精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xx因为年幼无知,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坏,能够听从父母的教导。遂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严加管教。

综合上面所说的,寻衅滋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只要罪名一旦认定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处罚,但只要犯罪人员认定自己无罪那么也是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来为自己辩护,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在写了之后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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