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质不同:
公开审判: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公开进行的一种审判制度。在中国,审判公开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原则,除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
2、意义不同:
公开审判的意义: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开庭审理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二、不公开审判的情况: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宣判和公开审理是司法程序中的两个环节,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一般情况下,在经过公开审理后可以进行公开宣判,但公开宣判的诉讼案件并不一定经过公开审理,也可以经过不公开审理后,在符合公开宣判的条件下,对人民群众进行公开宣判,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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