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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的主体除了法院和公安机关还会有检察院的介入。对于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遵守办案的程序规定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的要求。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十节 技术侦查

措施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以上十二节的内容都是关于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之所以对于专门机关的办案程序有要求,就是为了进一步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专门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只有严格的遵守程序的要求,才能很高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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