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化概念是:就是改变以前,是否逮捕完全由检察机关单方决定的模式,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和居中裁决者、以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两造的诉讼结构,‘三方参与’的诉讼化审查办案方式。核心目的,就是让逮捕听证诉讼能客观、公平、公正。
通过诉讼式的逮捕听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办案民警同时在场,就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举证,既可以充分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辩护权益。
审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环节。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决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通知予以纠正。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审查逮捕主要是在对嫌疑人拘留期间是否决定批捕的程序,侦查过后如果证据充分的就可以审查通过决定逮捕,但是也要继续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这样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才能有更高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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