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案刑诉法条例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和解的法律程序怎么规定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
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撤案的情况是非常少的,除非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在刑事案件的和解程序中也规定了补偿的情况,只有达到被害人的谅解之后才有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如果受害人对于和解不接受那么只能进行法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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